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直属党组织书记、各职能部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学校收到的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考卷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内部文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和省级领导来校视察或高级别外宾来访活动中不准公开的行程安排;
(二) 中央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
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 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
题;
(四)有关组织、宣传、人事、外事、招考、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七)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八)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九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应会同保密办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相关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
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所涉及的秘密事项安全。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关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
销毁等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相关单位、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文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 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
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时,须经保密办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出行;携带涉密文件出行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处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涉
密文件必须及时移交。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拍照或摄录像。
第十八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
第十九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密件以及内部文
件的销毁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做废品出售。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存放、保管涉密文件的专业、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办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密办对保密要害部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纳入学校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保密要
害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直属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七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不得包含涉密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涉密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并明确保密要求:
(一) 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
(二) 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
围;
(三)涉密会议原则上不得录音。
第八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门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密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措施,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确因工作
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办主任批准,所携带的涉密文件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 出国(境)团组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进行行前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组织人事部门、国际交
流合作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未经加密管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
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
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同涉密文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维修应当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涉密计算机保管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七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
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谈论、处理、传输涉密文件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办报告。保密办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发生失泄密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