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7期(总7期)案例分析——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者:校办发布时间:2019-07-03浏览次数:905

【案情摘要】原告李健雄于20116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由于被告内部系统问题,7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事实,并于8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焦点】按规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在被告未收到申请的情况下, 原告申请时间应该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