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7期(总第21期)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下)

发布者:校办发布时间:2021-09-15浏览次数:125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自2015年起与张某某婚外同居生活。张某某在明知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于2016年与陈某非法生育一子。2015年至2019年间,陈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累计转款37万余元。李某得知后,与陈某和张某某沟通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某2015年至2019年间对婚外情人张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张某某返还陈某全部赠与财产。庭审中,张某某陈述该款项系陈某支付的二人非婚生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张某某账户所转款项属于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私自赠与张某某的行为,损害了妻子李某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依照民法总则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陈某对情人张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至于陈某与张某某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由其子另案主张

【要点】
     本案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发生的赠与合同纠纷。陈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显然违法,私自赠与张某某属于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仍与之同居,并生育一非婚生子,其接受赠与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以司法裁判对不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弘扬良好家风和社会风尚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法定共同所有,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将巨额款项擅自赠与第三者,事后亦未得到配偶的追认,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设置公序良俗原则的本意,意在有关行为损害公共秩序或破坏善良风俗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制,法院可径自适用该原则作为审理、定案之依据。

《民法典》现已施行,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该案的处理对类似案例具有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