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上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4]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接待主体、使用学校相关专项经费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用公款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旅游,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接待的方式,谁接待、谁负责。
(一)校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是学校公务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级层面的重要公务接待工作,或统筹协调全校的重要公务接待工作。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六条(审批程序) 接待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接待范围、规范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
(一)公务接待部门,应事先请来访单位发送公函,说明来访事由、来访人数、来访时间和接待要求。
(二)公务接待部门,应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明确接待议程、时间、参加人员和日程安排。
(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事项,由接待部门或单位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无分管校领导的单位报联系点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第三章 接待规范
第七条(迎送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领导迎送,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接送站。不悬挂标语横幅,可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专门摆放花草。
第八条(用餐安排) 接待用餐按本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日常用餐标准为130元/人/天。
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为150元/人。严格控制用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不超过50元/人。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如确需外出用餐,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赴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工作餐应注意节俭,以家常菜为主,不安排鱼翅、燕窝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原料等高级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学术交流及业务接待用餐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标准。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出行安排) 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用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预算)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国内接待经费应列入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总量并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 接待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经费报销)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审批表、来访单位公函或通知、接待方案,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报销审核) 财务处应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公务接待各项费用,对于不符合标准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接待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学校党校办、纪检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分级管理) 各附属医院、二级学院、所及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统计和归档) 重要公务接待活动要做好年度统计归档工作。统计归档工作按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解释和实施)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事由 |
| 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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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 |
| 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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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领导 |
| 来访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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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方案 | 方案包括: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接待议程、日程安排并附公函或通知 | ||||||||
接待部门 |
| 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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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预算 |
年 月 日 | ||||||||
接待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党委、校长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