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闫华安和高莹系夫妻,于1999年6月11日生育一女闫格。2017年9月,闫格被首经贸大学本科录取,就读于文化与传播学院。2017年9月22日中午13:00左右,闫格向辅导员发微信请假后前往洲洋宾馆,登记入住7层702号客房,大约13:36,闫格从客房窗户坠亡。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调查,确定为自杀。
案发后,闫华安和高莹将洲洋宾馆和首经贸大学共同起诉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事件,高校的责任界限如何划分?案件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具备识别、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意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其自杀行为的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所以,在学校没有管理过失,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