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期(总10期)案例分析——迪士尼公园携带食品饮品纠纷

发布者:校办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081

案情摘要】

2019130日,原告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王某某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并携带部分即食食品以备游玩时食用。在乐园安检时,王某某被告知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经交涉未果,原告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315日,原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述入园规则被迫丢弃的食品损失46.30元。

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315日立案受理该案,于423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期间,被告对入园规则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除仍禁止携带少数特殊食品外,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91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的食品损失46.30元,被告补偿原告50元(当庭给付)。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之后,上海迪士尼旅游度假区实施主题乐园的食品携带和安检新规,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但不允许携带需加热、再加热、加工、冷藏或保温的食品及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安检方面,上海迪士尼也将做出“优化”,建议游客在安检时可以自己打开包袋,如安检人员有要求,游客可自行将可疑物品取出,并在完成检查后放回。

【典型意义】

  在消费领域,店大欺客往往是不愁客源、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的一种常见陋习。一些知名文旅企业采取各种店堂告示或者单方禁止性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权益,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原告是一名法科学生,遇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不是像多数消费者一样忍气吞声,而是采用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既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且通过个案诉讼实现了帮助企业守法经营的客观效果,可谓一举多得。只有人人都行动起来,才能避免“公地悲剧”现象的重复发生,也许就是这一私益诉讼折射出来的公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