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由张某儿子驾车返回小区,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当日14时许,民警接其他业主报警后出警,要求张某驶离车辆,但张某拒不配合。当日14时30分许,虽经民警多次警告,张某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并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带离措施时,加速启动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处罚,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遂以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本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了诸多因素: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政策要求等,当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也要从宽处理。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既有力惩治震慑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