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6期(总第14期)案例分析—— 离职后将原职务发明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

发布者:校办发布时间:2020-12-15浏览次数:1111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案例】

三发明人2006年-2009年分别入职昱品公司,分别任职技术部、生产部、服务部,接触了大量公司技术经营信息,2011年5-9月先后离职,离职后三人分别以自己妻子作为股东发起成立“拓盈公司”,2012年3月以拓盈公司名义申请专利,该专利与昱品公司产品内容紧密相关,2012年10月,三人成立新公司,将原专利转让到新公司名下,并将原“拓盈公司”注销,2014年单位发现并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认定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原单位所有。


【要点】

本案中三发明人有小聪明,在离职后不以本人名义以妻子名义成立公司,并且在申请专利后半年将专利再进行转让到新成立公司,将老公司注销,妄图以此来切断自己与原公司之间的职务联系。但显然,这些“机智操作”仍然没有跳出职务发明的约束框架,依然构成职务发明。